深圳环保备案与环评的区别想必很多老板都想知道,成立公司之前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哪些相关行业需要办理环保备案。而哪些项目需要办理环保批文编制?怎么做环评备案,如何办理纷繁复杂的环保批文?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依据,这是老板们需要关心的问题。
很多深圳的企业负责人要,搞不清楚,自己企业是需要做环保备案,还是做环评报告,根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管理需求,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和备案管理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和备案管理名录的,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设立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场地使用证明;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投资或者经政府核准、备案的房建类和市政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意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拍卖所得土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予以批准:
“(一)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准入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法定程序;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
“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一)属于国家或者地方建设项目环评重大变动清单规定情形但未依法重新报批的;
“(二)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设施、措施及要求的;
“(三)施工阶段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修复的,或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六、第三十五条中的“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修改为“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
七、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改为第二款,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根据新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依照 深圳环评报告和备案管理名录,区分哪些企业需要做环评报告,哪些企业做环评备案。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本名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并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和深圳市产业特点制定。
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对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告知性备案。
第四条 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分为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两类。
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人居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六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七条 本名录未做规定的新兴产业类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生态环境部认定;未列入本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分类
项目类别 | 审批类 | 备案类 | 备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
报告书 | 报告表 | |||||
一、畜牧业 |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有发酵工艺的 | 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且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 ||
3 | 植物油加工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 |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原糖生产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 | ||
5 | 屠宰 | 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 | 其他 | / | ||
6 | 肉禽类加工 | / | 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 | / | ||
7 | 水产品加工 | / |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生态敏感区(一)和(二)中的全部区域 | |
8 | 淀粉、淀粉糖 | 含发酵工艺的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 | ||
9 | 豆制品制造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除外) | ||
三、食品制造业 | ||||||
10 | 方便食品制造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除外) | ||
11 | 乳制品制造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 | ||
12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等制造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 | ||
13 | 盐加工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14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单纯混合或分装除外) | ||
15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除外) |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
16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单纯勾兑除外) | ||
17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单纯调制除外) | ||
五、烟草制品业 | ||||||
18 | 卷烟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六、纺织业 | ||||||
19 | 纺织品制造 |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 |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
20 | 服装制造 | 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 / | 新建年加工100万件及以上 | ||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
21 |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 制革、毛皮鞣制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22 | 制鞋业 | / | 使用有机溶剂的 | / |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23 | 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有化学处理工艺的;使用粘结剂的;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森林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 |
24 | 人造板制造 |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25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 | / | ||
十、家具制造业 | ||||||
26 | 家具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有化学处理工艺的;使用粘结剂的;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 | ||||||
27 |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 全部 | / | / | ||
28 | 纸制品制造 | /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 / |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
29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 | 使用溶剂型油墨或者使用涂料年用量80吨及以上,或者使用溶剂型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数码打印不属于此类项目 |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30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31 | 工艺品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有机加工的 | 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属于此类 | |
十四、石油加工、炼焦业 | ||||||
32 |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 全部 | / | / | ||
33 | 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 | 全部 | / | / | ||
34 | 炼焦、煤炭热解、电石 | 全部 | / | / | ||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35 |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单纯混合或分装且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36 | 肥料制造 | 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 | 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钾肥制造,单纯混合或分装的化学肥料;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37 | 半导体材料 | 全部 | / | / | ||
38 | 日用化学品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单纯混合或分装且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十六、医药制造业 | ||||||
39 |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 全部 | / | / | ||
40 |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41 |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 有提炼工艺的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42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 卫生材料、外科敷料、药品包装材料、敷料以及其他内、外科用医药制品的制造;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 ||||||
43 | 化学纤维制造 | 除单纯纺丝外的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44 | 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 | 全部 | / | / | ||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45 |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 | 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46 | 塑料制品制造 |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47 | 水泥制造 | 全部 | / | / | ||
48 | 水泥粉磨站 | / | 全部 | |||
49 | 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50 | 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51 | 玻璃及玻璃制品 | 平板玻璃制造 | 其他玻璃制造;以煤、油、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 | ||
52 |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 / | 全部 | / | ||
53 | 陶瓷制品 | 年产建筑陶瓷100万平方米及以上;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 | 其他 | / | ||
54 |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 石棉制品 | 其他 | / | ||
55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 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 | 其他 | / | ||
56 |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干粉砂浆搅拌站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57 | 炼铁、球团、烧结 | 全部 | / | / | ||
58 | 炼钢 | 全部 | / | / | ||
59 | 黑色金属铸造 | 年产10万吨及以上 | 其他 | / | ||
60 | 压延加工 | 黑色金属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 其他 | / | ||
61 | 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 | 全部 | / | / | ||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62 | 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 全部 | / | / | ||
63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全部 | / | / | ||
64 | 有色金属铸造 | 年产10万吨及以上 | 其他 | / | ||
65 | 压延加工 | / | 全部 | / | ||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 ||||||
66 |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 | ||
67 | 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 其他 | / |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
68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
69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 医用试剂盒属于此类项目 |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
70 | 汽车制造 | 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 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及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以下的零部件和配件生产;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71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72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拆船、修船厂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73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74 | 摩托车制造 | 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75 | 自行车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76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77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铅蓄电池制造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 ||
78 | 太阳能电池片 |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79 | 计算机制造 | / | 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有分割工艺的 | ||
80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81 | 电子器件制造 | / | 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有分割工艺的 | ||
82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 | 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料;有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有分割工艺的 | ||
83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
84 | 仪器仪表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 眼镜制造属于此类项目 | |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
85 |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 其他 | / | 废旧资源回收站不属于此类项目 | |
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86 | 火力发电(含热电) | 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 | 燃气发电 | / | ||
87 | 综合利用发电 | 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 | 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 | / | ||
88 | 水力发电 | 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
89 | 生物质发电 | 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 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 | / | ||
90 | 其他能源发电 | 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 | 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其他风力发电 | /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91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 | 其他(电热锅炉除外) | / |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92 | 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 | 煤气生产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煤气供应工程 | 其他煤气供应工程 | 瓶装气配送点不属于此类项目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 |
93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瓶装气配送点不属于此类项目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94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 | |
95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 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 | 其他 | / | ||
96 | 工业废水处理 | 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 | 其他 | / | ||
97 | 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和利用 | / | 全部 | / | ||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 ||||||
98 |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 / | / | 新建脱硫、脱硝、除尘 | ||
99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 | 其他 | / | ||
100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 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的 | 其他 | / | ||
101 |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 / | / | 全部 |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
102 |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 / | 需配套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 | 其他 | ||
103 | 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 全部 | / | / | ||
104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 | 日处理50吨及以上 | / | ||
三十六、房地产 | ||||||
105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 | /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人居敏感区中的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人居敏感区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
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 ||||||
106 | 专业实验室 |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 有实验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107 | 研发基地 | 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 | 有研发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 | ||
三十八、专业技术服务业 | ||||||
108 |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勘探活动和油气资源勘探) | / | / | 除海洋油气勘探工程外的 | ||
109 | 动物医院 | / | 除宠物诊疗机构外 | 宠物诊疗机构 | ||
三十九、卫生 | ||||||
110 |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 | 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 | 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 | / | ||
111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新建 | 其他 | / |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112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 | /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 |
113 | 批发、零售市场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人居敏感区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
114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 | 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 | / | ||
115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高尔夫球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
116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人居敏感区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
117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项目(城市公园和植物园除外) | 其他(城市公园和植物园除外) | 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的为特大型主题公园;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的为大型主题公园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人居敏感区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118 | 旅游开发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项目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人居敏感区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
119 | 影视基地建设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120 | 胶片洗印厂 | / | 全部 | / | ||
121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环保检测场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301的,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500的为大型停车场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人居敏感区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122 | 加油站、加气站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新建、扩建 | 其他新建、扩建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 | |
123 | 洗车场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 | / | 生态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124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 | /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125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 | 殡仪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四十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
126 | 煤炭开采 | 全部 | / | / | ||
127 | 洗选、配煤 | / | 全部 | / | ||
128 | 煤炭储存、集运 | / | 全部 | / | ||
129 | 型煤、水煤浆生产 | / | 全部 | / | ||
四十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130 | 石油、页岩油开采 | 石油开采新区块开发;页岩油开采 | 其他 | / | ||
131 | 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 新区块开发 | 其他 | / | ||
132 | 煤层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 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四十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
133 | 黑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 全部 | / | / | ||
四十四、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
134 | 有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 全部 | / | / | ||
四十五、非金属矿采选业 | ||||||
135 | 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 |
136 | 化学矿采选 | 全部 | / | / | ||
137 | 采盐 | 井盐 | 湖盐、海盐 | / | ||
138 |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全部 | / | / | ||
四十六、水利 | ||||||
139 | 水库 |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已建成水库的维修、加固除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
140 | 灌区工程 |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
141 | 引水工程 |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
142 | 防洪治涝工程 | 新建大中型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维修、加固、小型沟渠的护坡除外) | 大中型工程规模的界定依据《SL 252-2017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人居敏感区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143 | 河湖整治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人居敏感区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
144 | 地下水开采 | 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湿地 | |
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 ||||||
145 | 农业垦殖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 |
146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 |
147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原料林基地 | 其他原料林基地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 |
148 | 淡水养殖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 | |
149 | 海水养殖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
四十八、海洋工程 | ||||||
150 | 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固体物质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
151 | 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坝工程 | 围填海工程;长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堤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
152 | 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 | 全部 | / | / | ||
153 | 跨海桥梁工程 | 全部 | / | / | ||
154 | 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 | 长度1.0公里及以上的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
155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项目(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 | 其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全部区域;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156 | 新建、增建铁路 | 新建、增建铁路(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 | / | 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157 | 改建铁路 | 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线路和站场不发生调整的除外)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158 | 铁路枢纽 | 大型枢纽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159 | 机场 | 新建;迁建;飞行区扩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160 | 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供油工程 | 人居敏感区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
161 |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 | 新建;扩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
162 | 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
163 | 集装箱专用码头 | 单个泊位3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3万吨级及以上的海港;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
164 | 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
165 | 铁路轮渡码头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
166 |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 航道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 | /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
167 | 航电枢纽工程 | 全部 | / | / | ||
168 | 中心渔港码头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
169 | 城市轨道交通 | 全部 | / | / | ||
170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新建快速路、干道 | 其他新建快速路、干道 | 匝道项目参考此类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171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172 | 长途客运站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新建项目 | 其他新建项目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173 |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新建项目 | 其他新建项目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 | |
174 |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 200公里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175 | 化学品输送管线 | 全部 | / | / | ||
176 | 油库(不含加油站的油库) | 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地下洞库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177 | 气库(含LNG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 地下气库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178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 其他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 快递营业点不属于此类项目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生态敏感区(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五十、核与辐射 | ||||||
179 | 输变电工程 | 500千伏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项目(100千伏以下除外) | 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人居敏感区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
180 | 广播电台、差转台 | 中波50千瓦及以上;短波100千瓦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 | 人居敏感区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
181 | 电视塔台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 | / | 其他 | 人居敏感区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
182 | 卫星地球上行站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 | 人居敏感区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
183 | 雷达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 | 人居敏感区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
184 |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 新建、扩建(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除外) | 主生产工艺或安全重要构筑物的重大变更,但源项不显著增加;次临界装置的新建、扩建;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 | / | ||
185 | 铀矿开采、冶炼 | 新建、扩建及退役 | 其他 | / | ||
186 | 铀矿地质勘探、退役治理 | / | 全部 | / | ||
187 |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及废渣再利用 | 新建、扩建 | 其他 | / | ||
188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 | ||
189 |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水井式γ辐照装置;除水井式γ辐照装置外其他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 / |
1 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2 单纯分装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3 名录中“有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中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产生的工业废水、废气不能满足达标排放,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深圳申请环保批文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粤环发〔2009〕19号,适用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1份;
(四)省级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估意见;
(五)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
(六)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公众参与材料;
(七)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项目,有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
(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对不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请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咨询了解。
环保批文包含内容:
1、已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已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有关资料齐全;
2、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认为项目选址可行;
3、项目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环保规划要求;
4、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5、对周围的环境不造成影响;
6、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环保批文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设立项目,并提供有关资料;
2、环保部门核实资料,到现场勘察,签署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确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3、建设单位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4、依据环保法律法规,作出审批意见(报告书还需要进行专家技术论证)。
办理环保备案,或者编制环保批文需要第三有资质的公司办理,爱习有专业的团队办理相关业务,欢迎咨询。
法律法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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