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环保备案与环评的区别想必很多老板都想知道,成立公司之前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哪些相关行业需要办理环保备案。而哪些项目需要办理环保批文编制?怎么做环评备案,如何办理纷繁复杂的环保批文?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依据,这是老板们需要关心的问题。
很多深圳的企业负责人要,搞不清楚,自己企业是需要做环保备案,还是做环评报告,根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管理需求,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和备案管理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和备案管理名录的,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设立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场地使用证明;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投资或者经政府核准、备案的房建类和市政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意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拍卖所得土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予以批准:
“(一)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准入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法定程序;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
“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一)属于国家或者地方建设项目环评重大变动清单规定情形但未依法重新报批的;
“(二)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设施、措施及要求的;
“(三)施工阶段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修复的,或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六、第三十五条中的“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修改为“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
七、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改为第二款,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根据新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依照 深圳环评报告和备案管理名录,区分哪些企业需要做环评报告,哪些企业做环评备案。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本名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并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和深圳市产业特点制定。
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对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告知性备案。
第四条 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分为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两类。
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人居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六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七条 本名录未做规定的新兴产业类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生态环境部认定;未列入本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分类
项目类别 | 审批类 | 备案类 | 备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
报告书 | 报告表 | |||||
一、畜牧业 |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 | 生态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区域;人居敏感区中的全部区域 |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有发酵工艺的 | 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且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 ||
3 | 植物油加工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 |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原糖生产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 | ||
5 | 屠宰 | 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 | 其他 | / | ||
6 | 肉禽类加工 | / | 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 | / | ||
7 | 水产品加工 | / |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生态敏感区(一)和(二)中的全部区域 | |
8 | 淀粉、淀粉糖 | 含发酵工艺的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 | ||
9 | 豆制品制造 | / | 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 | 其他(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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