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据有多重要? 每次在给客户寄送商标注册证时,总不忘提醒,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使用证据,以防范潜在的被撤三风险。虽然经过了口头提示,但在出现具体案件时,却常常发现有些客户提供的证据不尽人意,尽管有时我们明明知道企业实际上的确是在大量
那么我们应如何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呢?首先我们谈谈商标使用过程中及时、有效收集使用证据的意义。
1、同日申请注册时提供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标局将通知各申请人提交其申请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能够证明越早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就能顺利获得该商标的在先申请权。伴随着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以及商标申请数量的激增,同日申请注册的情况将越来越多。
在这一场景下,当事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目的在于争取在先商标权利,而判断的标准在于当事人是否在所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上在先使用了该件申请注册的商标。
2、异议答辩中提供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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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销三年不使用答辩中提供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之所以做出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不使用造成的资源闲置浪费。当然,商标注册满三年后会不会有人对你提起撤销申请,这是无法预知的事情,完全取决于他人。对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举证的责任全部在商标注册人这边,如果你不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出规定期间的、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证据,那么你的商标就会被撤销掉。这是从自身商标有可能被他人撤销这一被动原因来看它的意义所在。未雨绸缪,总比被撤销掉要好得多吧。
那么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应如何及时、有效的收集使用证据呢?要注意哪些不能作为使用证据那?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商标是企业非常珍贵的无形资产。对于商标持有人而言,对自身商标进行合理使用并能够适时提供使用证据具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是收集商标使用证据,是一件比较烦琐、持久的工作,在企业内部也并不是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个人的事情,需要知识产权、市场、后勤、财务、档案等等部门配合进行,所以小编建议需要在公司的管理制度上进行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执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在广东,以及江苏,通过贯标的企业,还可以领到数万元的政府补贴.说到这里小拉就不得不提一下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重要性: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商标从提交申请到注册及后期使用要经过驳回复审期、异议答辩期、无效宣告答辩期、撤三答辩期等等关卡,且代理公司的职责之一就是代收商标局下发的各类文件并及时转达申请人,若因为前期申请注册时多一丁点少一丁点的花费而不幸选择了不靠谱的小型代理机构,后期极有可能因为代理公司的不称职、不负责甚至公司不存在而获取不到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各类文件,从而错失答辩、补正等回文的机会,丧失商标专用权!关于商标申请,保护,可以在线联系爱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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